5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梁一波、省人大監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員張錦道、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金飚,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立宏,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向社會進行發布、作出解讀并接受記者提問,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馮雷主持發布會并介紹有關情況。
此次新聞發布會在南京市江寧區綜治中心召開,是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首次在基層一線召開新聞發布會,參加新聞發布會的除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媒體記者,還專門邀請了直接從事相關工作的基層工作者和群眾代表,希望既能深入傾聽基層一線聲音,也能將法規政策精神精準傳遞至基層治理最末梢。
關于《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
馮雷:《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共6章50條,聚焦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的關鍵環節、難點問題,在明確各方責任、突出源頭預防、促進多元化解、規范平臺建設、強化保障監督等五個方面進行制度規范,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出臺,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制度創新,更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高效能治理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邁入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新階段。
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日報記者提問: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進行立法,請問能否介紹一下我省制定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的背景和過程,以及這部條例與其他省份立法相比,有哪些主要特色?
張錦道: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從立法過程來看,及早啟動、充分準備,開門立法、廣納意見。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和吸納多方面、特別是來自基層一線的意見建議,經反復推敲,數易其稿,形成條例。
條例共六章五十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注重預防與化解相結合。條例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楓橋經驗”,突出預防在先、注重過程防控,明確各類主體在矛盾糾紛預防方面的職責,將源頭預防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等各環節。二是突出矛盾糾紛多元共治。條例規定了各類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和路徑,引導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將調解作為重點加以細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凝聚多元化解合力。三是體現“一站式”平臺經驗特色。條例總結提煉我省關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的實踐經驗,明確了各級平臺的職責任務,并對管理機制、工作內容、信息共享、人員管理等作出規定,為全省進一步完善平臺建設、規范平臺運行,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省電臺記者提問:《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中設“平臺建設”專章,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請問目前我省“一站式”平臺運行情況如何?《條例》出臺后打算如何進一步發揮平臺作用?
梁一波:我省高度重視綜治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建設工作,2023年以來,持續將其納入省委常委會年度重點工作和省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重點任務清單,省級層面先后召開4次全省現場推進會,全面部署推進綜治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規范化建設。截至目前,我省95個縣(市、區)、1237個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已全面運行,縣級訴訟服務中心、檢察服務中心、非訴訟服務中心、人民來訪接待中心進駐縣級綜治中心基本實現全覆蓋,5621家“融合法庭”、438家法學專家咨詢工作站、2.4萬名調解員分別對接入駐縣鄉兩級綜治中心。2024年,全省綜治中心共計受理群眾訴求177.3萬件,實質化解矛盾糾紛153萬件,全省法院民事一審案件量實現多年來首次下降,信訪總量同比下降24.1%,“民轉刑”案件同比下降20.5%,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解決在訴前、吸附在縣域。下一步,我們將充分利用《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出臺契機,全力推進以縣級為重點的綜治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規范化建設,實現所有縣級綜治中心訪、調、訴、裁等各項功能力量完備;進一步提升解紛工作質效,完善綜治中心登記受理、先行調解、分流交辦、處置反饋、審核終結等全流程管理機制;進一步做實科技信息支撐,牽頭制定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標準體系,依托“數字政法”項目建設綜治信息數據平臺,搭建矛盾風險等數據池,全鏈條監督受理辦理責任落實。
《人民與權力》雜志記者提問:《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責進行了詳細規定,請問梁一波副書記,下一步如何確保各單位部門切實履職盡責?
梁一波:現在許多矛盾糾紛是不依法履職造成的,出現問題后又不依法處理,使得矛盾更加尖銳復雜。《條例》的出臺,為規范和促進我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下一步,省委政法委將切實履行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督辦落實職能作用,推動《條例》規定的各項內容落地落實,不斷提升我省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抓好統籌部署,推動各級黨委政府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納入年度工作要點、作為重點改革項目,加強工作統籌、督促責任落實,確保《條例》落地見效。抓好協調推動,細化分解《條例》重點任務和部門職責,壓緊壓實領導責任、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確保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妥善化解。抓好作用發揮,認真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動各地各部門嚴格落實源頭預防、排查預警、研判分析、多元化解責任。抓好跟蹤問效,督促各地各部門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任務,抓好行業領域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齊抓共管的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良好格局。
中國江蘇網記者提問:《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第三章對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公證、訴訟等多元化解方式作了具體規定。我們關注到,《條例》鼓勵以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請問趙立宏副廳長,能否介紹下我省相關工作開展情況。調解是重要的非訴訟化解方式,能否具體介紹下《條例》在調解方面有哪些特色亮點和創制性的規定?
趙立宏:近年來,省司法廳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聚焦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率先開展非訴訟服務機制建設,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公證等多種非訴訟化解方式,打造覆蓋市縣鄉三級的非訴服務中心(窗口)和“蘇解紛”非訴服務平臺,提供優質高效的“線上+線下”非訴訟化解服務。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積極對接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為群眾提供全鏈條解決的“一站式”糾紛化解服務。今年1-4月,全省調解組織化解各類矛盾糾紛40余萬件,糾紛化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調解是我國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化解方式。《條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以及其他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促進各類調解銜接聯動。《條例》第三章對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作出重點規定,拓展人民調解組織形式,規范行政調解制度,培育發展商事調解,鼓勵律師參與各類調解,明確調解協議法律效力,推動調解貫穿各類多元化解方式,為充分發揮調解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下一步,我們將深入貫徹實施《條例》,進一步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積極對接綜治中心,持續提供優質高效的非訴訟化解服務,不斷增強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現代快報記者提問:請問金飚委員,法院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發揮什么作用?
金飚: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近年來,全省法院切實扛起“最后一道防線”職責使命,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審判執行主責主業,堅持“外融合、內貫通”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司法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一方面,對外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參與我省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以訴訟服務團隊入駐等方式對接縣級平臺,開展民事立案登記、訴訟咨詢指導、指導調解、訴調對接、訴前財產保全、司法確認、簡案速裁快審、涉訴信訪登記接待等工作。另一方面,對內形成審前委托調解、訴中實質化解、判后延伸職能助推社會治理的工作體系,最大限度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與行政機關、行業部門、社會組織等建立廣泛的訴調對接機制,強化“如我在訴”意識和實質解紛理念,密切關注社會矛盾糾紛發展態勢,同時強化案例司法引領,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普法宣傳,促進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能。
江蘇法治報記者提問:《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司法調解、司法確認和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工作”,請問金飚委員,能否介紹一下我省法院這方面工作開展情況。
金飚:為鞏固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自今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改訴前調解為立案后審理前調解。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起訴,法院嚴格依法登記立案;適宜調解的,經征得當事人同意,依法自行進行調解或者委托調解。全省法院不斷擴大多元解紛“朋友圈”,強化訴與非訴對接,深化“互聯網+楓橋經驗”實踐,持續推進“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今年以來,全省法院委托調解糾紛17.5萬件,排名全國第二;調解成功10.2萬件,排名全國第一。對于經調解等非訴解紛方式化解的糾紛,選取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與解紛部門共同編寫案例報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建設的多元解紛案例庫,目前江蘇法院入庫66件,居全國前列,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對于調解成功的糾紛,全省法院暢通司法確認線上線下方式,規范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審查程序,自2023年以來司法確認21萬件。提高調解協議權威性,督促當事人當場履行或自覺履行,對不按約履行的調解協議及時啟動執行程序,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調解員提問:我是江寧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到江寧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的一名人民調解員,我注意到,《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第五章明確保障監督,請問趙立宏副廳長,能否介紹下在調解員的保障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趙立宏: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做好新時代調解工作和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我們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選任、管理、培訓、保障等機制,全面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建設。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2.56萬個,人民調解工作室6744個,人民調解員10.3萬余人,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3.3萬余人。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有效預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條例》充分采納基層意見建議,專章規定了保障監督,在調解員保障方面,一是強化經費保障。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經費補助、補貼。二是優化隊伍保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管理制度,規定本省實行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制度。三是完善職業保障。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人員職業保障機制。四是深化職業培訓。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或者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民商事仲裁等相關業務培訓。鼓勵高等學校加強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