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全票通過《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今年6月5日開始施行。
作為江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規,《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有哪些主要內容?在加強環境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保護生態環境如何明確各方責任?今天中午,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宣傳處和江蘇新聞廣播聯合制作的特別節目——談法論治,邀請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馮雷,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王燕楓走進直播間,就《條例》進行了解讀。
兩字之差 并非簡單的名稱變化
生態環境立法一直是全省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節目中,馮雷委員介紹,此前,我省于1993年制定了《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但因與國家相繼制定修改的環保領域法律法規不一致、與生態環境保護新形勢不相符,于2018年被廢止。《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通過讓我省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有了統領性的綜合法規。
近年來,江蘇先后制定修訂了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單行法規。這次通過的《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在名稱上較2018年被廢止的《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多了“生態”兩個字,這兩個字的增加,并不是簡單的名稱變化。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王燕楓介紹,“生態”的內容在《條例》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專門設置了“生態保護修復”一章,建立生態狀況調查評估、水生態監測、生態質量考核、生態狀況公開、生物多樣性保護名錄清單、生態保護修復標準規范、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生態產品經營管理、財政轉移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等系列制度體系,全鏈條加強生態保護、生態修復、生態補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工作,條例的這些規定將有力推動我省生態保護修復邁入法治化軌道。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王燕楓)
重拳出擊 加強環境污染防治
環境污染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在加強環境污染防治方面,此次《條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規定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王燕楓介紹,和《環境保護法》相比,《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增加了禁止通過雨水排放口偷排污染物的情形,為的就是嚴厲打擊偷排直排惡意違法行為。
臭氧超標是我省大氣污染的首要原因,治理臭氧污染必須減少或者降低大量存在于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中的揮發性有機物。為此,《條例》規定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木材加工、紡織等行業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在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方面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養殖池塘尾水治理、農田退水治理、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村水環境治理,推動建設美麗鄉村。
明確各方責任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涉及到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方方面面,為此《條例》也明確了各方責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馮雷介紹: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保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生態環保政策措施,充實基層生態環保工作力量,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求建立生態環保責任清單,明確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對于部門,《條例》規定省科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生態環保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產業化推廣,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普活動;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要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技術,用先進科技賦能生態環保工作。
對于企業,《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污染防治負主體責任,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對于社會組織,《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從事生態環保公益活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生產經營。
對于公民,《條例》規定公民應當采取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積極參與生態環保工作。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馮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