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二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論證、評估、評議、聽證制度的部署要求,規范工作評議相關事宜,進一步增強人大監督的剛性和實效,根據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評議,是指省人大常委會在聽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時所進行的審議和評價。
對省政府的工作評議,包括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垂直管理機構。
第二條 工作評議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工作評議應當緊緊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重大關切確定議題,增強務實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以提升行政效能、促進公正司法、推進問題解決為目的。
第四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專工委)一般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評議議題建議及相關說明。選題應當事前與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并采取多種方式方法征求人大代表及社會各方面意見。評議議題經主任會議討論確定后,列入常委會下一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既定評議議題如需調整,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 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情況;
(二)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省委重要部署情況;
(三)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情況;
(四)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
(五)研究處理常委會審議意見情況;
(六)辦理省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意見情況;
(七)需要評議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六條 工作評議一般包括制定方案、調查研究、會議評議、整改落實和成果運用等環節。
第七條 工作評議在主任會議領導下成立專項工作組,由常委會分管負責人任組長,常委會相關組成人員和專工委負責人參加。具體工作由承擔相應職能職責的專工委會同辦公廳組織實施。
第八條 負責工作評議具體工作的有關專工委應當在實施工作評議3個月前提出工作方案,經專項工作組組長審核后,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評議的目的、內容、時間、對象、程序和方式等。
工作方案確定后,有關專工委應當與被評議單位深入溝通,全程過細落實工作評議具體事宜。
第九條 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開展針對性專題調研,并邀請人大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家參加。
專題調研可采取聽取匯報、個別走訪、查閱資料、問卷調查和隨機抽查等多種形式進行,也可召開聽證會和專家咨詢會、委托社會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掌握相關情況。
專題調研結束后應當形成調研報告,報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十條 被評議單位應對照評議內容,重在查擺剖析問題,提出針對性實效性改進措施,形成專項工作報告。評議議題涉及多個單位或部門的,應當分別提交書面報告,在會議評議20日前送交省人大有關專工委征求意見,并在常委會會議召開10日前將修改后的專項工作報告送交辦公廳。辦公廳在常委會會議召開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分送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開展工作評議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二)分組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三)聯組進行專項工作評議;
(四)現場測評并公布結果;
(五)被評議單位負責人作表態發言。
第十二條 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人作專項工作報告。省政府可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常委會會議評議時,省政府分管負責人,省法院、省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參加評議調研的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可應邀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常委會召開分組會議,組織出席、列席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并推舉聯組評議發言人。
分組會議上提出的具體問題和意見建議由有關專工委收集整理,供被評議單位應詢時參考。
第十四條 常委會召開聯組會議,聽取各小組代表評議發言。出席、列席會議人員可在現場以口頭、書面等多種方式參與評議。
被評議單位負責人根據分組審議匯集梳理和聯組評議發言提出的問題作相應的說明和回應。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
測評采取格次賦分法,設置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計算得分。
第十六條 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公布測評結果。
省政府分管負責人,省法院、省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根據評議情況及測評結果作表態發言。
第十七條 工作評議情況及測評結果及時報送省委及有關部門,通報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抄送垂直管理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工作評議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有關專工委對會議評議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匯總整理,形成常委會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印發被評議單位研究處理,必要時可采取“問題清單+逐項銷號”的方式督促整改落實。
被評議單位收到評議意見后,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重大疑難問題的整改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省人大有關專工委具體負責跟蹤督辦。
評議意見整改情況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十九條 對測評得分明顯偏低的被評議單位,主任會議專題聽取其整改情況報告。必要時報省委同意后采取質詢或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啟動進一步監督程序,或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問責建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