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推動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保證黨中央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按照黨中央關于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部署要求和黨中央實施意見、省委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如下決定:
一、開展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突出重點。
二、省政府對事關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在出臺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自覺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監督。
本決定所稱重大決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省政府辦公廳應當根據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門、各單位申報重大決策議題情況等,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擬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征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并報省政府審定后,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四、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提出的建議項目,結合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項目安排,按照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后,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項目需要調整的,經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協商后,由主任會議決定。
未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經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協商提出,按照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后,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五、省政府明確的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重大決策程序,并在決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討論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了解決策草案起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省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向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六、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將重大決策草案、說明和有關材料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除外。
重大決策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決策依據和主要內容、職責分工,以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情況。
七、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八、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整理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交省政府研究處理。省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吸納審議意見,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