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快速路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暢通和高效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快速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內修建的,設有中央分隔帶,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護、排水、通風、照明、養護、管理、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四條城市快速路管理應當遵循協調發展、規范管理、安全暢通、建設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組建管理、養護、應急專業隊伍,并將城市快速路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部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快速路的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事故處理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照明亮化等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設城市快速路應當同步配套建設養護工區、應急處置基地、應急救援設施等項目。
依附于城市快速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快速路專項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劃定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的分界點設置明顯的城市快速路標志。
第九條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城市快速路進行養護、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養護、維修工程質量。
第十條禁止在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圍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或者進行地下管線穿越作業;
(二)擅自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或者利用附屬設施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懸掛物品;
(三)利用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危及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四)從事挖沙、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或者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城市快速路、橋梁、隧道安全的活動;
(五)損壞、涂改、遮擋或者擅自移動附屬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事項、條件和流程,對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圍內的涉路施工實施行政許可,并向社會公布許可事項清單、材料清單和辦事指南。
相關部門在辦理城市快速路管理范圍內的施工審批事項時,應當聽取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以及下列車輛通行:
(一)非機動車;
(二)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三)履帶車、牽引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四)懸掛試車號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
(五)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車輛;
(六)法律、法規和交通標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車輛。
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救援車以及城市快速路養護車輛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三條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行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停車(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除外)、倒車、逆行或者掉頭;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
(四)學習駕駛機動車;
(五)試車;
(六)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
車輛因遇故障需要停車檢修的,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城市快速路。確因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故障無法及時排除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進入城市快速路的車輛,遇雨、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正常行駛的情況時,應當減速行駛并加大行車間距。
進入城市快速路的車輛,能見度低于二百米時,應當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與同一車道內前車保持安全行車間距;能見度低于五十米時,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不超過二十公里的時速就近駛離城市快速路。
第十五條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建立城市快速路應急保障預案,提高應對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城市快速路運行管理進行評價分析,針對常態交通擁堵和事故多發點段,從道路改造、完善交通設施、優化交通組織等方面進行會商論證并完善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以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或者進行地下管線穿越作業,或者擅自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或者利用附屬設施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利用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危及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或者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從事挖沙、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或者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城市快速路、橋梁、隧道安全的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損壞、涂改、遮擋或者擅自移動附屬設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進入城市快速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車輛進入城市快速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負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