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06-16 15:13
(2025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二、刪去第四十九條。
三、刪去第六十二條第五項。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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