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優化高技能人才發展環境,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高技能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練掌握專門知識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應技能水平的人員。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改革創新、需求導向原則,建設一支數量充裕、結構合理、技能精湛、素質優良、充滿活力的高技能人才隊伍。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技能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促進高技能人才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資金持續保障機制,統籌解決高技能人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高技能人才發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高技能人才發展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和行業組織、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和服務高技能人才,促進高技能人才發展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高技能人才發展工作。
第七條 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平臺建設。支持建設布局合理、資源共享、體現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導向性、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認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鼓勵企業將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支持企業建設職業培訓中心,支持職業學校、規模以上企業、行業組織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工匠學院,并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
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
第八條 鼓勵全社會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與本行業、專業相關的技能培訓。加強培訓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工作,推動職業學校開展補貼性培訓和市場化社會培訓。支持職業學校、行業組織、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廣泛開展特色工種技能培訓。
公辦職業學校培訓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師和其他培訓教師的勞動報酬。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合理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培訓和預備員工教育的經費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條 提高職業教育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本科學校貫通培養質量。支持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升格。支持應用型本科學校通過“專轉本”招生和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貫通培養項目,招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推進高等職業學校與技工院校之間開展合作辦學、學分互認。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職業學校動態調整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在職業學校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與學分互認制度。
加強高水平技工院校建設,擴大高級工以上層次辦學規模。技師學院在崗位設置、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逐步參照高等職業學校執行。
第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通過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職業教育集團、開展訂單培養、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等多種形式進行合作。
鼓勵職業學校在招生就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規劃、課程設置、教材開發、教學設計、教學實施、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技能創新平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開展合作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可以依法共建企業學院、產業學院、工匠學院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建設產教科數據融合公共服務平臺,推動科技教育資源與產業需求對接融合。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技能人才引進激勵政策。支持將急需緊缺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引進目錄,將高技能領軍人才納入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教育、住房、醫療等保障服務。支持技工院校開展跨區域招生、合作辦學。
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療養制度,支持分級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節日慰問等活動。
第十二條 加強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組織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省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多方參與的競賽保障激勵機制,設立職業技能競賽專項資金。
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圍繞國家、省和本地確立的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和重點產業,突出與新質生產力發展以及與揚州傳統技藝結合緊密的特色工種,舉辦競賽活動,推動形成品牌賽事。加強競賽訓練基地、選手梯隊和專兼職專家教練團隊建設,加快競賽成果轉化。
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招聘世界技能大賽、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及其專家團隊成員擔任專職或者兼職教師。世界技能大賽、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及其專家團隊成員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職業技能等級、獲得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以本市先進制造業集群和新興產業鏈為引領,以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為導向,培育和引進高技能人才,增強技能潛力和匹配度。
鼓勵和支持設立鄉村勞模工匠工作站,培養農業農村高技能人才,促進鄉村振興。
鼓勵和支持設立名師工作室、大師傳習所,培養傳統技藝高技能人才,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手工技藝項目的高技能人才給予專門支持,推動傳統技藝傳承與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實施“新八級工”技能崗位等級設置,健全以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主要內容的高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拓展貫通領域,完善科學化、社會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職業學校、公共實訓基地、行業組織、職業培訓機構等按照規定備案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完善企業高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制度。推動職業技能等級在企業間互通互認。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參與編制數字技能、新業態、新技術和勞務品牌、地方特色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領域的國家職業標準,開發技能人才評價規范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列入國家職業標準、省職業技能評價規范、省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備案項目的,給予專門獎勵。
第十五條 貫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路徑,推行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學歷的雙向比照認定制度。
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助理級、中級、副高級職稱。
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按照規定申請參加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評價。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對技藝高超、業績突出的一線職工,直接認定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等級;對解決重大工藝技術難題和重大質量問題、技術創新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師帶徒”業績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規定破格晉升職業技能等級。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建立高技能領軍人才參與重大生產決策、重大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制度。支持建立高技能領軍人才“揭榜領題”制度,對參與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高技能領軍人才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生參照高等學校畢業生同等享受職業培訓、社保、就業見習和一次性創業等補貼,落實技工院校畢業生參照相應學歷報名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招聘活動等政策。
鼓勵和支持企業對引進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和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比照大專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同等引才補助津貼政策;對在聘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和特級技師、首席技師,比照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享受待遇。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動態發布高技能人才薪酬價位信息,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基于崗位價值、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
發揮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在工資分配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傾斜的示范引領作用。鼓勵企業依法在工資結構中設置體現技術技能價值的工資單元,或者對高技能人才實施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分配形式,對有特殊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實行特崗特酬。
職業學校的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跨區域參與或者組建技術技能攻關團隊,依法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加大高技能人才在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工匠等相關評選中的選拔、推薦力度。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薦高技能人才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政治協商會議委員人選、群團組織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的比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專家庫、專業人才庫,可以吸納退休高技能人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退休高技能人才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高技能人才工作,展示高技能人才在支撐“三個名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彰顯“揚家匠”品牌。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普通中小學實施職業啟蒙教育,設立高技能人才兼職輔導員,引導工匠精神進校園,培養中小學生掌握技能的興趣愛好和職業生涯規劃的意識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按照規定建立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和技能培訓師資數據庫,推進職業技能教學信息化培訓與評價數字化資源共建共享,發布高技能人才供需信息,提供智能化匹配推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高技能人才發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