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鎮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4月27日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的《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規范和文明倡導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四章 實施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指導、檢查、評估和通報等工作。
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文明創建先進單位以及公務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范、文明禮儀,報道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戶外廣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
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投訴、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保密。
第二章 基本規范和文明倡導
第十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鎮江市文明倡導公約,弘揚和踐行大愛鎮江精神,爭做文明有禮鎮江人。
第十一條 倡導下列基本文明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衣著整潔,不喧嘩,排隊依次有序,禮讓老、弱、病、殘、孕等人員;
(二)在公共場所注意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在突發傳染性呼吸道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珍惜糧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維護小區環境衛生,愛護小區公共設施,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
(六)駕駛車輛主動禮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規范停車;
(七)開展廣場舞等文體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上網,不侵害他人隱私,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
(九)遵守旅游管理規范,尊重當地民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愛護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
(十)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簡辦;
(十一)夫妻和睦、孝老愛親,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風和文明社風;
(十二)其他有益于社會和諧發展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道德典型宣傳活動,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幫扶禮遇制度。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對其工作人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或者獎勵。
鼓勵和支持利用本單位場所設立愛心服務區、公共閱讀點等公益設施,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公眾開放內部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廁所。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全社會應當關愛和尊重殘疾人、老年人,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個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組織。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
市、縣級市(區)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社會力量開展志愿服務,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冊、積分管理、嘉許回饋等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普及急救知識,開展急救培訓,提升社會公眾救護能力。
鼓勵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并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八條 鼓勵個人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器官、遺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愿、隱私和人格尊嚴。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個人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亂丟垃圾、亂倒污水;
(二)隨意丟棄煙蒂,在禁煙區吸煙;
(三)擅自占用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料,毀綠、種菜,澆筑停車位;
(四)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道路護欄;
(五)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在機動車道行駛;
(六)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向車外拋灑物品,違規鳴笛,夜間行車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
(七)機動車未經許可從事道路旅(乘)客運輸經營;
(八)在公共場所開展集會、娛樂、展銷等活動時,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九)在公共場所亂涂亂畫亂刻,亂貼亂發小廣告;
(十)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物品;
(十一)違規養犬;
(十二)其他不文明行為。
市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并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對重點治理清單提出進行部分調整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二)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遛犬不牽繩,不清理糞便;
(四)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攜帶除軍警犬、引導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學校、醫院、商場、賓館、飯店、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規定的限養區,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和具體品種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總體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點治理總體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執法部門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做到言語文明、服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建設工作,開展社會文明程度評估、文明實踐志愿服務、文明禮儀養成教育等活動,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公開招募等方式,在禮儀示范、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公共廁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道路監控系統,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完好,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網絡傳播中散布、傳播謠言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倡導文明旅游,建立文明旅游引導機制和不文明旅游約束機制,收集并發布不文明旅游信息。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導調控,維護景區景點游覽秩序。
旅行社、導游和領隊應當帶頭遵守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文明旅游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校園文明行為規范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督促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引導文明上網。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規范行醫、引導文明就醫,加強醫患溝通,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環保設施,逐步在城市市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合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在公共場所亂涂亂畫亂刻、亂貼亂發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有組織地利用上述行為進行宣傳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妥善處置,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只。
(二)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遛犬不牽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不清理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對養犬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養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罰款后仍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五)攜帶犬只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作為、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