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徐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
二、刪去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三、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印章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使用。”
四、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業主成員擔任;由非業主成員擔任的,應當在業主成員中明確一名副主任,承擔日常事務。”
五、將第七章章名修改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刪去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七、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戶以上業主的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刪去第二款。
將第三款修改為:“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存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納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八、刪去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將第二款修改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遵循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需要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根據法定程序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事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探索建立電梯、消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保險制度。”
九、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電梯發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十、將第七十條中的“維修資金”修改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十一、將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修改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十二、刪去第七十七條第四項。
將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刪去其中的“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